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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7條- 1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認定是怎樣的行為人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如果侵犯了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破壞了信用卡使用秩序的,就有可能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實踐中,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認定是比較難的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具體表現為: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標準是什么 1、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觀方面時,構成該罪,(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需要達到“數量較大”。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1)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2)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2、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3)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此罪的認定內容已經有所掌握,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最高可以對行為人處10年有期徒刑,同時處20萬的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