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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7條 - 2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構成要件是什么對信用卡的使用有一定的規定,如果在發行、使用信用卡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就有可能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實踐中,該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此罪呢?就需要看是否滿足妨害信用管理中構成要件。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哪些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我國刑法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