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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疑】社會中常見的合同糾紛一、合同中經常出現的“后果自負”,有法律效力嗎? 【案例】經常會看到各種電器的說明書上面,要求按照指定操作,否則造成的后果自負。小張到超市買了一個微波爐,使用的時候,確實沒有按照說明書操作。沒想到微波爐炸了,把他傷到了。在這種情況下,小張受傷的后果是只能由自己承擔嗎? 【解析】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其實有很多商品都是為了所謂免責,刨除自身責任,在各類文字說明中會加入類似于“后果自負”這種免責條款內容。但是實際上呢,是無效的。
二、懸賞廣告中約定的獎賞不算數,可以追討嗎? 【案例】電視中有一個懸賞廣告,廣告聲稱一條大金毛走丟,如果找到,失主愿意支付2000元作為歸還的報酬。小張偶然發現了金毛,然后按照聯系方式聯系到了失主。但是失主卻并沒有將承諾的報酬支付給小張,那么這種情況,小張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這筆報酬嗎?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的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為失主已經在懸賞廣告中約定了2000元的報酬,也就是為自己設定了相應的業務,所以小張有權向失主追討2000元的報酬。
三、合同履行結束后,還有保守秘密的義務嗎? 【案例】小張是一位川菜廚師,他在受雇于一家飯店的時候,負責主菜的制作,因為這家飯店有自己獨特的秘方,所以老板和小張約定好要保密。等到工作五年之后,小張離開這家飯店,想回家自己創業,不知道是否還能保密這家飯店的秘方義務? 【解析】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二條明確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币虼,小張在該飯店工作期間,掌握了一項秘方技藝,也算作是一種商業秘密。所以為了為了維護對方的合法權益,還是要嚴格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能泄露。
四、“定金”與“訂金”是一回事嗎? 其實在生活中,經常會有人將二者給弄混。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具有擔保合同實現的作用。而訂金更多的是作為預付款,作為損害賠償金而存在,不會起到擔保的作用。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所以一定要注意,是否有“定金”和“訂金”的混淆。
五、合同還沒有簽署,可是商業秘密被對方暴露了,怎么辦? 【案例】某家裝公司給化妝品牌設計了兩套室內裝修方案,但是在合同簽訂前,設計師先給對方公司看了,如今因為價格問題雙方沒有達成合作。那么在合同沒有成立的情況下,設計方案被泄露的話,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解析】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所以,兩套設計方案作為商業秘密的一種,即便是合同沒有成立,對方公司也不可以透露或者是不正當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