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銀監局:違規轉讓不良貸款,嚴格問責業務審批人!在實踐中,銀行業機構不良處置機制、流程仍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既制約了處置效率,也埋下一定的合規和風險隱患。 9月29日,北京銀保監局下發《關于做好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提升不良處置效率,前瞻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據了解,當前銀行業信用風險水平有所攀升,做好不良處置工作的迫切性、重要性更為凸顯。但在實踐中,銀行業機構不良處置機制、流程仍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既制約了處置效率,也埋下一定的合規和風險隱患。 “為進一步提升不良處置效率,前瞻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落實相關工作目標而印發《通知》!北本┿y保監局相關人士介紹。 《通知》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明確了時間表:各法人機構應在2021年一季度末前完成不良處置工作的組織機制、工作制度的改進完善工作;2021年上半年,該局將針對本《通知》貫徹落實情況開展專項督查,對工作不力、敷衍塞責的機構進行通報,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高管人員責任,并視情況采取審慎監管措施。 《通知》中,北京銀保監局對不良資產處置的具體工作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 審慎實施不良貸款上調為非不良貸款的操作,只有符合逾期本息等欠款已全部償還,并至少在隨后連續兩個還款期或6個月內(兩者中孰長)正常還本付息,且預計后續能按照合同條款持續還款的不良貸款,才能上調為非不良貸款; 不得以支持疫情防控和復產復工為由新發放貸款掩蓋不良,不得通過虛假轉讓、違規倒貸續貸等方式隱匿不良; 資產轉讓應對不良資產流轉進行集中登記,促進信貸資產流轉規范化、透明化; 嚴格遵守真實性和潔凈轉讓原則,不得利用表內外資金承接本行不良資產及其受(收)益權,包括但不限于表內信貸、同業投資、理財、“假代銷”等業務資金; 嚴禁與存在暴力催收、違規收費、泄露客戶隱私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合作,防止第三方服務機構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傳導; 對不良產生和不良處置中的違法、違規、失職行為均要嚴格實施問責,重點加強對不良資產轉讓不真實、不潔凈等違規業務審批人員的問責; 加強不良資產精細化管理,科學制定考評目標,避免片面注重壓降賬面不良的考核導向,以實現風險化解、回收最大化作為不良處置考核目標等。 |